《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出台 督学数量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和实际需要配备

河南手机报 11-27 11:22 我要分享

  河南手机报记者 王正星

  11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督学数量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和实际需要配备 建立督学退出机制

  《条例》规定,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包括总督学、副总督学和其他专职督学。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的比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督学数量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和实际需要配备。

  《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活动的管理,定期对督学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督学退出机制。

  督学应当服从教育督导机构的管理,认真履行经常性督导职责,按时完成督导工作。

  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条例》明确,实施教育督导职权包括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情况报告;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参加被督导单位有关工作会议或者组织召开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测评、个别访谈等;向被督导单位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建议;依法可以行使的其他职权。同时,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实施的教育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确保“双减”落实,教育督导如何实施?

  “双减”督导被国家列为2021年教育督导工作“一号工程”。今年7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专门通知,对2021年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作出部署安排,明确将省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双减”工作部署情况作为督导评价的重点内容进行督查考评。

  《条例》明确,实施教育督导可以采取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等方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实施专项督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的学校应当每三至五年至少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实施专项督导。此外,督导小组由三名以上督学组成。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督导信息化平台,形成由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支撑的智能化督导体系,提高教育督导的信息化、科学化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教育督导与监察、审计、考核等相贯通的监督体系,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实现结果共享。

责编:崔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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