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确三孩生育政策、夫妻双方新增育儿假

河南手机报 11-27 10:52 我要分享

  河南手机报记者 王正星

  11月27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修改决定》明确三孩生育政策,子女满3周岁前夫妻每年可各休10天育儿假,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对“失独夫妻”给予全方位帮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和照顾,在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配母婴设施等。

  明确三孩生育政策 取消社会抚养费

  优化生育政策,是此次条例修改的重点。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已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夫妻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据介绍,条例此次修改注重处理好新旧衔接,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相关奖励扶助措施继续有效,保障相关人群合法权益。同时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与社会抚养费相关的处分规定。

  《修改决定》指出,夫妻生育子女,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通过生育服务登记平台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生育登记,免费领取生育登记信息单。

  子女3周岁范围内夫妻每年可各休10天 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修改决定》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视为出勤。

  《修改决定》指出,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配母婴设施

  县级以上政府综合采取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修改决定》还指出,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对“失独夫妻”给予全方位帮扶

  明确计划生育家庭继续享受现有的奖励扶助措施。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且女方年满四十九周岁的夫妻,在生活确有困难或者住院期间可以发放护理补贴。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参照执行。

责编:崔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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