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出租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

河南手机报 07-30 17:30 我要分享

  河南手机报记者 王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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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现场

  消防安全无小事,尤其是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更是关系千家万户。7月30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商丘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5章31条,分为总则、消防责任、火灾预防、法律责任、附则。该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高层居民住宅区应建微型消防站

  《条例》规定,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障其正常使用。高层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高层住宅建筑应当在公共区域的显著位置摆放消防器材,按照规定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救援哨、疏散用手电筒等疏散逃生器材。

  新建居民住宅区应配电动车充电设备

  《条例》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进行规划核实。

  已经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应当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同意,增建、改建电动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完善配套充电设施;没有条件设置电动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便民原则,在居民住宅区附近统筹规划、建设电动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出租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

  《条例》指出,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应当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卧室或者起居室为最小居住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居住。设计用途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地下储藏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约定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降低房屋消防安全标准。

  个人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将面临处罚

  《条例》规定,在居民住宅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等,或者损坏、挪用、埋压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非机动车或者为电动非机动车充电,或者在室内为电动非机动车充电,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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