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电动自行车管理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河南手机报 07-30 17:17 我要分享

  河南手机报记者 王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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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现场

  7月30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鹤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从根本上杜绝不合格和无牌照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降低后续管理难度,《条例》在第七条对销售电动自行车作出了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定,在第八条作出了“电动自行车管理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的规定。并且为了方便群众,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登记代办点,协助电动自行车所有权人完成注册登记、安装号牌,即习惯上所说的“带牌销售”。

  《条例》在对车辆状况、上路通行、佩戴头盔、停放充电等作出规范的同时,又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了配套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划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配套建设充电设施等要求。

  《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未悬挂号牌、逆向行驶、醉酒驾驶等行为;拆除或改动限速装置、改装提高电动机功率、加装棚厢伞装置等行为,不得上路行驶。同时规定,机关、企业、学校以及医院、车站、商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充电设施。此外,《条例》明确禁止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首层门厅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停放或者充电。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驾驶擅自加大动力、提高速度或者扩大外观尺寸等违反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驾驶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或者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或者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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