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父母或监护人应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提高亲子陪伴质量

河南手机报 07-30 17:12 我要分享

  河南手机报记者 王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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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现场

  7月30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郑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办法》结合实际,确定郑州市家庭教育促进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家庭尽责、学校指导、社会协同的工作机制。《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家庭教育促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推动家庭、学校、社会形成家庭教育合力。

  《办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协助、配合做好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提高亲子陪伴质量,保持良好的亲子沟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时,应当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并做好心理疏导。

  《办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把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办法》提出,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以家风馆等家风家教场所为阵地,开展家风家教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鼓励措施,定期组织具有教育、心理、法律、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积极参加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促进家庭教育专业化、规范化。

  强化未成年人关爱救助机制

  《办法》强化了未成年人关爱救助机制,对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等重点家庭的专门指导,委托监护情形下的义务要求等作以专门规定。《办法》指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救助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动态管理,为家庭教育帮扶和指导提供信息支持。

  《办法》规定了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确立方式和职责,并加强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规范和监管,提出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规范和管理,并将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注册信息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开。

  此外,《办法》对出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或者采用暴力、侮辱等不当方式实施家庭教育等情形的,规定了有关单位接到求助、举报后的处置职责及移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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