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首接责任制 详细列举举证类型--我省拟出台《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河南手机报 05-24 17:16 我要分享

  河南手机报记者 王正星

殴打、冻饿、残害等人身伤害行为;捆绑、禁闭、限制对外交往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散布隐私以及严重漠视、歧视、孤立等精神侵害行为;实施性暴力及其他违背受害人意愿的性侵害行为;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剥夺财物等侵害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核心内容。

5月24日,记者从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获悉,我省拟出台《河南省科学院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包括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条例(草案)》将受到家庭暴力直接侵害的家庭成员、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因目睹家庭暴力造成精神损害的家庭成员纳入家庭暴力受害人范围。

  第十三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预防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服务管理,建立专案专档、分级预警机制。

  《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家庭暴力处理实行首接责任制,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不得推诿,接受转介的部门、单位应当妥善处置并向首接责任部门、单位反馈处置情况。

  “人身安全保护令”一章中指出,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此外,为解决当前人身安全保护令存在的证据标准不清晰、执行面临困境等问题,《条例(草案)》详细列举了申请人可以提供的证据类型,规定了法院对受害人举证的帮助指导责任,详细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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