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远程发稿 >> 内容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解读之五:哪些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

河南手机报 07-28 14:41 责编:王正星 我要分享

河南手机报记者 王正星

哪些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

作为小区业主的你,可能经常会发现:小区内的空地上,有时有家装、推销类等摊位做生意;小区建筑的外墙和电梯里挂上了许多各式各样的广告。这些公共部分产生的经济收益去哪儿了?也许你注意到了,也许你压根没留意。

条例对小区公共收益部分进行了明确,具体规定如下:

物业服务区域内以下收益是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

1.依法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公共场地、绿地、道路等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的收益;

2.利用业主共有的游泳池、篮球场等共用设施经营所得的收益;

3.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

4.因共用设施设备被侵占、损害所得的补偿、赔偿费用;

5.公共电信设施占用场地使用费等;

6.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的补偿费用;

7.公共收益的孳息:

8.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其他收益。

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经业主共同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其他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

在保管方面,条例作出了规定:公共收益应当存入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的专用银行账户,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公共收益收支账目等会计资料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有异议的,有权查询相关账簿。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