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同价”!河南人身损害赔偿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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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自当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解决“同命不同价”问题。
  《意见》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统一城乡标准适用范围,从前期试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三种类型,扩大为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
  《意见》施行后,全省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将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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