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发出《关于加强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予杰报道 当前正值夏季,高温天气盛行,为做好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以下简称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市人社局近日发出《关于加强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维护作为当下重点工作任务,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好高温作业劳动者合法权益。
《通知》中说,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高温作业期间防暑降温措施及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减少高温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带来的伤害。
各类用人单位要结合作业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谋划、安排和调整劳动者在高温天气工作的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C以上(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当日气温最高时段停止安排劳动者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40℃时,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37℃时,要采取换班轮休方式安排作业时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按照每人每工作日15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纳入工资总额,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要在高温天气户外工作场所或高温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设备设施,为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要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要对出现中暑等症状的劳动者立即采取相应救治措施,必要时及时送医治疗,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