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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许昌市、漯河市、驻马店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初评结果的公示

    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统一部署安排,经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省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等组成初评工作组,严格对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3版)》《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2023版)》,采取资料审查、听取汇报、明察暗访、领导访谈、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对许昌、漯河、驻马店三个城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开展了省级初评。

    经综合评议认为,三个城市市委、市政府坚持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为抓手,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全过程监管,夯实基层基础,推动共治共享,坚守安全底线,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能力和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特别是坚持先行先试,主动积极作为,探索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创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达到了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现拟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推荐三个城市参加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国家验收。

    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现对省级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1月29日至12月13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内,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反映情况应客观真实,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0371-65569013;邮寄地址:郑州市熊儿河路79号,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协调处收,邮编:450000;电子邮箱:sazy2018@163.com。

    河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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