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豫普法丨农机出了质量问题,怎么办?

2022年5月19日,李某从某农机销售公司购买了一台收割机,“三包”的有效期为2年。使用了一个月,小麦收割期就结束了。因为觉得该车干活较快,2023年5月20日,李某又从该公司订购了一台同款收割机。到货当天,李某发现该车车门是坏的,齿轮箱也总出故障。之后从2023年5月22日到7月30日小麦收割期结束,该车一直不停修理,无法使用。而第一台收割机2023年共坏了8次,也始终没有修好。李某认为,两台车存在故障不是简单的售后或是维修能解决的,是根本的质量问题,故要求该公司退车、退款,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案例分析:关于农机产品质量及责任问题,依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规定,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凭三包凭证在指定或者约定的修理者处进行免费修理,维修产生的工时费、材料费和合理的运输费由三包责任人承担;符合本规定换货、退货条件的,农机用户要求换货、退货的,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机发票更换退货;因质量问题给农机用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本案中,两辆收割机均在三包有效期内,根据规定,农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修理者一般应当自送修之日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理工作,并保证正常使用,而以上两台收割机多次出现问题,并未得到售后人员的妥善处理,导致修理多次之后还是存在质量问题。因此,该农机销售公司应接受李某退货请求,并返还购车款。同时,因收割机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作业,给李某以造成损失,该公司应当依法赔偿。

法条依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4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

★本栏目由河南省司法厅、河南手机报联合推出。

责编:周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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