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医保、财政、卫健三部门联合发布最新通知 对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开封手机报
01-17 20:30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予杰报道 1月16日,记者获悉,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布最新通知,根据上级通知精神,我市对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我市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住院费用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其余40%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豫政办 〔2021〕75 号)确定的省、市县分担比例分别负担,市、区财政负担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对经卫健部门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住院费用,实行按项目付费,暂不按DRG结算。
同时,我市做好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费用专项保障。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省临时增补) 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70%。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政策执行。另外,我市执行临时医保药品目录,扩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该通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住院患者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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