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信息服务条例》:建设城市内涝气象监测预警系统

河南手机报 07-30 17:05 我要分享

  河南手机报记者 王正星

  在暴雨、暴雪、高温等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停工、停产、停课、停业、停运及交通管制、关闭旅游景点、强制人员撤离等防范应对措施;

  电信运营企业应当优化工作流程,无偿及时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醒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级别,采取相应的自救互救措施,配合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防范应对措施。

  7月30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南省气象信息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对气象信息的发布传播、应急联动、灾害防御、趋利避害作用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该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气象信息服务相关工作”。

  为提升基层气象信息服务能力,《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自建、租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加强行政村、城市社区气象信息传播设施建设,将气象防灾减灾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

  为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应对能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联动机制,建立基于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高风险区域、高敏感行业、高危人群的应对机制。

  此外,为充分发挥气象信息的趋利避害作用,《条例》还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传播、发送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针对关于城市内涝气象监测预警和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城市安全运行的评估等内容作了补充和完善。

  《条例》规定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开展城市通风廊道规划设计,城市暴雨强度公式修编,建设城市内涝气象监测预警系统,开展极端天气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城市安全运行的影响评估工作,增强城市气候适应性和重大气象灾害防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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