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街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 养老机构预收费不得超过三个月--《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出台

河南手机报 07-30 16:55 我要分享

  河南手机报记者 王正星

  为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规范养老服务工作,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7月30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完善养老服务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实现街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

  《条例》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刚性约束,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街道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服务需求。在养老服务资金扶持方面,《条例》规定,对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服务的老年人数量,按照比例安排公益岗位。机构养老方面,《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暂停、终止养老服务的, 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

  河南人均养老服务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

  《条例》“规划和建设”一章中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新建城镇居住区应当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严厉打击违规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等行为

  《条例》规定,禁止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性质和用途,不得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

  “法律责任”一章中指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退还占用的建设用地,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在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对于享受供地优惠支持政策的养老服务设施,擅自改变其用途或者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等。

  规范养老机构收费和加强资金监管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养老机构不得非法吸纳社会公众资金。养老机构预先收取服务费的,金额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服务费。养老机构因支付老年人入住期间的医疗等应急费用,收取押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一个月的服务费。服务关系终止后,养老机构应当在十日内退还预付费、押金的余额。养老机构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养老机构收取的预付费、押金等费用应当建立专户存储,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

  《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养老服务产业基金,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养老服务发展。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养老服务事业进行捐赠,组织开展结对帮扶、定期探访等形式的老年人关爱服务活动。鼓励专业性的社会组织依法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担任监护人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培育和扶持各类为老年人服务的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健全服务时间记录、储蓄、回馈等激励机制。

  建立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制度和褒扬机制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制度和褒扬机制,促进养老护理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增强养老护理人员职业尊荣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老护理人员岗位补贴制度。对持相关从业证书的护理人员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或者签订劳动协议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补贴。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入职补贴。同时,《条例》提出,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知识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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