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公益诉讼制度是以司法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器,它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积极行使公益诉讼权,纠正违法作为或者督促怠于履职的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笔者结合所在单位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实际情况,对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作几点分析。
一、民事诉前程序与行政诉前程序的区分。1.在案件范围上有所不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案件范围包括: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等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而行政公益诉讼则是: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领域比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领域要广。2.诉前程序针对的对象不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针对的对象是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针对的是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怠于履职的行政机关。
二、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存在的问题。1.案件线索来源受限。发现线索是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源头和基础。实践中,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中掌握信息不全面,存在发现线索难的问题。2.调查取证难度大。公益诉讼实践中,目前存在着调查取证困难的情况。从法律层面看,对于检察机关如何调查取证,法律没有进行授权,当事人、有关机关不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又没有强制性手段予以保障,目前还没有更多的解决办法。3.检察建议形式化,监督能力不足。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后,对于行政机关表面应付、整改不彻底、不依法履职、不及时纠正违法的,没有有效的跟踪监督,跟进调查,及时督促,导致检察建议流于形式。
三、完善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路径构想。1.拓宽案件来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职权行为,遵循检察机关的职能特点和职权运行规律。对于案件来源线索方面,不能仅限于以职权监督。对于案件来源,应明确依法申请监督。2.明确调查取证,破解调查取证阻力。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调查取证权,需要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建议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或者《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并建立配套制度予以保障调查取证权。3.完善检察建议内容,注重跟踪监督。建立检察建议说理制度,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检察建议内容应阐明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证据分析透彻,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说理论证,内容明确,措施需具有针对性。 (李新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