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河南日报 >> 内容

儿童骑车误伤行人 监护人赔偿损失

    近年来,儿童驾车肇事屡见不鲜。近日,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儿童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0年5月9日上午,汪某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停在家门口充电,由于下车时忘了拔车钥匙,被在旁边玩耍的6岁儿童王某上车启动,导致无牌三轮电动车向前急行撞倒张某,致使张某受伤。随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伤势严重,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该事故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汪某、王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出院后,诉至法院,要求汪某与王某赔偿损失。

    法院在审理期间,王某的家人认为王某尚年幼,不知行为后果,不愿承担过多的赔偿责任。后经法官耐心解说、明理释法,王某的监护人王某某、李某某自愿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自愿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6000元。汪某也自愿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39000元。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该案中的王某仅6岁,属未成年人,其对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危险因素或危险源缺乏辨识与认知能力,对于危险行为带来的后果也缺乏清晰认识,这就需要家长尽到监护义务,既要保护其人身及财产安全,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使其保护好自身安全,同时也不要置他人于危险之中。如果发生了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侵权方的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正杨)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