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河南环境资源审判很给力!多个公益诉讼创全国首例

河南日报网 06-05 06:17 责编:周志武 我要分享

  

 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周青莎

   6月4日,在世界环境日到来前夕,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2017年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1506人因破坏环境付出刑罚代价,多个公益诉讼案件开创全国首例。同时,发布会还公布了环境资源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去年全省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3974件,判处犯罪分子1506人。在审判中,我省法院注重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对于破坏环境者,并不是一判了之,还要求其尽可能把受损的地方恢复原状。如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李某不仅被判了刑、罚了款,还得支付21万多元用于被破坏农用地的修复。然而,修复也不是万能的,有时候环境受损是不可逆的,因此,我省法院强化预防为主的审判理念,通过环保禁止令及时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说不”。去年以来,郑州市两级法院共发出禁止令65份,强制小散乱污企业停止排放污染物,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环境是大家的,为切实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全省法院大力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并创下多个全国首例。2017年全省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7件,审结8件。其中,省高院审理了全国首例跨省运输固体工业废物污染环境案;郑州市中院审理的全国首例古枣树保护案,首次将自然遗迹纳入公益诉讼保护范围;濮阳市中院审理了全国首个跨省违法运输、倾倒工业废酸污染环境案;洛阳市老城区法院审理了全国非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个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目前,全省有10个中级人民法院和24个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了独立机构编制的环境资源审判庭。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下一步,省高院将通过制定《河南法院服务全省生态保护工作指导性意见》、选取典型案件集中开庭等举措,为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河南贡献审判力量。

  典型案例

   一、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诉铜仁市铜鑫工业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市保运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毛某强、范某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

   简要案情:2016年,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公司)与铜仁市铜鑫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鑫公司)签订《固废委托处理合同》,约定东兴公司作为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委托铜鑫公司进行危险废物的处置,铜鑫公司负责运输,东兴公司负责装车,合同约定的废物处理标的是1200吨含汞废物。2016年3月31日,保定市保运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运公司)与铜鑫公司签订《运输协议》,约定由保运公司承运铜鑫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危险货物,由铜鑫公司指定装车地运至铜鑫公司。2016年6月17日,与铜鑫公司签订有《含汞废物业务提成合作协议》的张家良代表铜鑫公司委托董建军将两车废汞触媒运到铜鑫公司。董建军遂联系一家货运部,由毛某强(跟车人范某业)驾驶车牌号为豫AV5910的货车(该车无运输化学危险废物资质)将39.05吨废汞触媒从东兴公司运出,2016年6月19日行至洛宁县时倾倒至碧水源公司院内。在倾倒、存放过程中,部分废物包装破损,危险废物散落在地,现场未采取防护措施。

   本案诉讼期间,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委托河南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三位专家,通过对现场进行勘查、采集土壤样品、对土壤样品进行检测等,作出《洛宁县废汞触媒倾倒事件对周边土壤环境污染损害评价报告》,形成的结论为:该事件已造成了该区域的土壤生态环境损害;废汞触媒倾倒是造成该区域土壤汞含量超标、生态功能损害的直接原因;废汞触媒的主要成分是HgCl2,与土壤Hg含量升高有直接关联。环境损害费用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即土壤环境检测费用及土壤修复费用。土壤环境详细调查费用2.688万元;土壤修复费用由污染土壤的安全清运与未污染土壤回填两部分组成,合计45.6万元,总费用为48.288万元。专家费用2万元,另有3万元未支付。律师费为10万元。洛宁县环境保护局为处理此次废汞触媒倾倒事件垫付彩钢房款31200元,值班人员工资136400元等。

   裁判结果:2016年12月13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铜鑫公司将位于碧水源公司院内倾倒废汞触媒污染及损害区域恢复原状,消除影响,将地表散落的颗粒状及粉状汞触媒彻底清除干净,并依法进行处置,对受污染土壤采用客土法修复方式完成,即将污染土壤铲除后,从周边区域采取未污染土壤进行回填。如铜鑫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该义务,则应立即向法院指定账户支付环境修复费用48.288万元,作为代履行费用;判决铜鑫公司支付专家费5万元;支付环保部门为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必要费用5.7万元(彩钢房费3.12万元、看护费5.58万元,减去铜鑫公司支付给洛宁县环境保护局的3万元);律师费10万元。东兴公司、毛某强、范某业承担连带责任等。铜鑫公司、东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全国首例涉及跨省固体废物运输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河南省第一起涉及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社会关注度高。该案的审理,标志着河南省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迈出重要一步,对于今后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责令相关企业将污染废物妥善处理,有效防止了固体废物对周边环境污染的进一步扩大,突显了预防为主的原则。本案还贯彻了修复性司法原则,判决铜鑫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污染及损害区域恢复原状,消除影响,将地表散落的颗粒状及粉末状汞触媒清除干净,并依法处置,对受污染土壤采用客土法修复方式完成,将污染土壤铲除后,从周边区域采取未污染土壤进行回填,有效的修复了被污染的土壤。

   二、安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霍某峰、董某民追偿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16日,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委会诉称:霍某峰在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二十里铺村违法开办提取金属铟的化工厂,该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含重金属镉的废液。霍某峰多次雇佣董某民用罐车从该厂抽取废液,在未经处理情况下直接排放到安阳市高新区排水管网内,造成相连水域的水体环境严重污染。霍某峰、董某民的行为构成环境污染罪,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1月24日,管委会出资对污染水域进行了治理,相关水域水质已符合标准。事件发生后霍某峰出资对厂区内废水池内的废液进行了安全处置,并交纳了部分生态补偿金和罚金,但其所支付的费用不足以弥补管委会已支出的费用。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霍某峰、董某民承担镉污染治理费用374232元。

   裁判结果:2017年11月20日,经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主持,管委会与霍某峰、董某民达成如下调解协议:霍某峰、董某民于2018年5月31日前支付管委会污染治理费374232元。人民法院出具了调解书。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行政机关履行环境治理职责之后,对产生的费用向环境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民事案件。管委会作为安阳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其管理范围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依法进行治理,治理污染所产生的费用依法应当由环境侵权人承担。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发挥了司法在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的引领、推动作用,也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谁担责的法律原则。

   三、代某栓诉豪贝莱陶瓷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代某栓诉称:2002年,代某栓与其所在村委会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之后代某栓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荒山进行绿化改造,栽种了大量的石榴树、核桃树等经济农作物。2013年,豪贝莱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瓷公司)在与代某栓所承包的荒山相邻处进行建厂,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向空气排放了大量粉尘和焦油等污染物,对代某栓经营管理的土地及其农作物造成严重污染损害。

   陶瓷公司辩称:陶瓷公司2013年经发改委批准设立,是符合标准的产业园区。公司成立经过专业环境评估,是经过许昌市环保局批准的,公司每月均缴纳有排污费,各方面排放标准符合国家标准,代某栓诉求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2017年2月13日,代某栓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陶瓷公司停止排放污染物。2017年3月27日,襄城县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代某栓的诉讼请求。2017年4月12日,代某栓不服本判决,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发回襄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结果:本案经襄城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代某栓将自己承包荒山中的20亩,转包给陶瓷公司,陶瓷公司对承包地块进行绿化,以减轻企业发展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提升企业整体形象,承包期内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及用途。陶瓷公司承包该地块的期限为15年,租金每年1万元。承包期内承包地块内的树木花草及附属设施归陶瓷公司经营、管理,承包期满后承包地块内的树木花草及附属设施归代某所有等。

   典型意义:这是一起适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处理的环保类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摒弃“企业赔钱、原告得钱、环境恶化”的传统审判模式,始终考虑如何让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实现良性互动。对生产过程中给周边环境带来轻微污染的企业,不搞一刀切关停,而是让企业主动治污,通过该案的调解,企业承包污染地块植绿,修复环境,实现三方共赢,即企业正常生产、原告实现权益、环境得到恢复;让污染者修复环境,让受损者得到赔偿,让企业良性健康发展。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贯穿环资审判工作始终,在个案审理中逐步找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最佳衔接点,努力践行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发展理念。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切实减轻群众负担,实现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常态化。

   四、胡某芳、杨某国诉国网河南潢川县供电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原告胡某芳、杨某国现居住在潢川县老城办事处大南头120号。1985年,国网河南潢川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在该房屋北隔壁安装变压器一台。后胡某芳、杨某国及供电公司均对自建房屋、变压器进行了翻建、更换。庭审期间经现场勘验,存放变压器的电线杆距离胡某芳、杨某国卧室后墙1.74米,离其自建房屋0.62米,变压器型号为S11-400KVA10千伏高压,在胡某芳、杨某国二楼主卧封闭窗户情况下,可以清晰地听到变压器发出的嗡鸣声。2014年至2017年间,胡某芳、杨某国多次到医院治疗。期间胡某芳、杨某国多次以受到变压器噪声及电磁辐射污染为由要求供电公司将其房屋旁安装的变压器挪至它处。2016年9月9日,信阳市辐射环境安全技术站受信阳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对该处变压器工频电磁场强度及噪声进行指令性监测。经监测,该变压器噪声在部分点位显著偏高。另外,该变压器负担其所在地潢川县老城办事处南海街数百用户的居民用电,所处区域系潢川县老城区,街道狭窄,经了解无闲置适当地块可供安装变压设备。

   裁判结果:潢川县人民法院认为,供电公司未能就其所安装变压器符合相关噪音排放标准提供相关证据,也未能就其与损害无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亦不能证明噪音超标系第三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等原因造成,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情形,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遂判令供电公司限于三个月内排除妨害;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23342元;承担胡某芳、杨某国自判决生效后至排除噪声污染时止的房屋租赁费用等。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居民享有安宁居住环境的权利,供电公司作为涉案变压器的管理和维护单位,在其安装的变压器给胡某芳、杨某国的生活造成了侵害及精神压力的情况下,有义务消除其所受到的侵害,但因胡某芳、杨某国现居住房屋与供电公司所安装变压设备现状系多年逐步形成,现变压设备负担所在区域数百户居民民生用电,无法停止噪声来源,且所在区域无闲置适当地块可供安装变压设备。法院在充分考虑胡某芳、杨某国所受实际侵害以及涉案变压器搬迁的现实困难的情况下,判令供电公司于3个月内采取措施排除噪声污染妨害,采取除移动变压器以外的方式消除对胡某芳、杨某国的继续侵害,并通过倒逼手段,要求供电公司直至排除妨害之日,承担胡某芳、杨某国合理的租赁居住房屋费用等。此做法是法院在充分考虑该案件的实际情况下,并在双方都能接受的范围内务实的处理此类型案件,具有现实意义。

   五、被告人李某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4月3日期间,被告人李某伟经与本村村民王某泉、王某商量,向位于郑州市二七区樱桃沟管委会黄龙岗社区二组的林地内倾倒建筑垃圾及渣土,导致林地内树木被建筑垃圾掩埋,林地严重损毁。上述地块已于2006年由郑州市林业局征租用于造林。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渣土侵占的地块总面积为1.0704公顷;土地性质全部为林业用地,林地种类为有林地(乔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涉案地块林地用途已被改变,原有地形地貌及植被已遭到破坏,林地性质难以恢复。

   裁判结果: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伟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据此,判处被告人李某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典型意义:被告人李某伟为谋取私利,非法向农用地倾倒建筑垃圾造成农用地毁坏,其行为不仅触犯法律,更对子孙后代生存的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李某不仅被判刑、判处罚金,还得支付21万多元用于被破坏农用地的修复。本案通过公开审理和宣判,让更多的群众知晓破坏农用地情节严重的属于犯罪行为,从而自觉遵守国家环境法律,树立“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积极行动起来,维护环境安全,与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做斗争。

   六、被告人张某航、雷某岭、农某凭、吕某、郑某荣、王某奎等六人分别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航在明知象牙和犀牛角作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系国家禁止买卖的情况下,于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先后多次通过网络从被告人雷某岭、吕某、郑某荣等人处收购象牙、犀牛角等野生动物制品,并多次通过网络进行出售。被告人农某凭、王某奎在明知的情况下帮助邮寄。被告人农某凭亦有收购象牙制品的情形。被告人张某航涉案价值共计1158289.5元,被告人雷某岭涉案价值为507754元,被告人农某凭涉案价值为245148元,被告人吕某涉案价值为107376元,被告人郑某荣涉案价值为80917元,被告人王某奎涉案价值为18487.5元。

   裁判结果:襄城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航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被告人雷某岭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农某凭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吕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郑某荣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王某奎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全市基层法院管辖的环资案件由襄城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第一案。为确保该案公正审判,襄城县人民法院邀请了2名人大代表和2名政协委员旁听审理,许昌市森林公安局部分民警和群众也旁听了该案,同时电视台对该案审理和宣判进行全程追踪报道。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环资案件异地集中管辖,一方面充分发挥襄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环资案件方面的优势,集中优势不断做大做强做优环资审判,另一方面通过审判管辖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相分离,在确保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有效防止和排除各种干预,确保司法公正,有助于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采矿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李某向信阳市平桥区砂管办缴纳了开采量为1万立方米的相关费用7万元,被允许开采期限截止2017年10月12日。李某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在信阳市平桥区肖王镇梁湾村淮河沿岸开采河砂,根据李某的销售记录和销售单价计算,超越许可范围开采河砂6935.75立方米,经信阳市平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李某非法开采河砂的价值为277430元。

   裁判结果: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虽已向砂管办缴纳了10000立方米河砂的相关费用,但其实际采砂数量超过了许可开采的范围,且非法开采的价值达27万余元。判令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典型意义:信阳市平桥区有着丰富的矿产资源,受利益驱使,无证勘查和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也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依法打击各种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推动本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八、被告人王某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7年8月19日,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在对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西王村北地王某成的电镀点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电镀点于2017年3月建成一条电镀生产线并投入生产,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未建任何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进行三轮车配件的电镀加工生产,所产废水向院内的渗坑排放。经新乡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监测期间,王某成电镀点院内南侧水坑内工业废水PH值2.42、总锌测定值为80.8mg/L,超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排放浓度限值,总锌超标52.9倍。

   裁判结果: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判处被告人王某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排放电镀污染物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在我国城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一些电镀点条件简陋,对电镀产生的废水不经处理随意排放,严重污染周边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必须依法予以打击。该案的审理及判决,能够极大地威慑那些不依法办理环评手续、超标排污、偷排污染物等环境污染危害行为人,对当地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敲响了警钟,对引导、教育和促进企业或个人依法生产,保护环境,实现绿色发展具有教育意义。

   九、被告人刘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6年9月,被告人刘某租用虞城县镇里固乡张屯村村民的可耕地约四亩,开设炼铅厂。10月以来,刘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招聘十余名工人,在炼铅厂内将废旧铅酸电池砸烂,把电池内残留酸液直接倒在地面,取出铅板进行冶炼。共非法处置铅酸电池约40吨,炼出铅板12块,约24吨。

   裁判结果:虞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等综合因素,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目前,排污企业异地化、隐匿性设立现象明显,大多数排污企业异地开设,地点选择在偏远的农村,目的是为了躲避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查处;本案的案发,也系公安机关工作走访中偶然发现。对于污染环境企业,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不能仅靠举报,坐堂等案,而应主动工作,尽快、尽早发现涉污线索,及时处置,减少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力的震慑了污染环境犯罪。

   十、新乡市环境保护局诉被执行人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

   基本案情:新乡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1月14日对河南环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污染物超标排放案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521mg/L,超出《电池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标准70mg/L,超标6.44倍;总磷1.12mg/L,超出表2标准0.5mg/L,超标1.24倍。新乡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2月27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未提出听证申请,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新乡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2月16日对环宇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治理,罚处上一年应缴纳排污费总额五倍的罚款人民币53470元。环宇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11月20日,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向环宇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要求其于十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53470元,但环宇公司至今未缴纳罚款。新乡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新乡市环境保护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环宇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对环宇公司的罚款人民币53470元,符合准予强制执行的条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新乡市环境保护局对环宇公司罚款人民币53470元。

   典型意义:随着保护环境的理念深入人心,打击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已刻不容缓。但在实际中,存在一些违法企业不予履行相关行政处罚的情形,没有意识到其污染环境行为的危害性,政府相关部门不断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个人的打击力度,体现了政府保护环境、及人民群众健康的决心。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构,也应通过行使自身审判职能,打击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本案的裁判结果不仅保护了地区的生态环境,而且对违法企业产生了有力震慑,使保护生态环境的行动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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