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通报5起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 富士康员工改刷9000余部手机

大河客户端 04-25 22:55 责编:黄威风 我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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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邵可强

4月26日是知识产权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从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2012年至今,郑州市检察院公诉三处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91件695人,依法提起公诉248件546人。4月25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通报了5起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经典案例。

【数据】

6年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91件695人

据介绍,为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在2011年成立公诉三处,专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

自2012年10月1日起安阳、濮阳等10个地市及郑州市铁路局辖内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指定由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进一步加强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形成河南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合力。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自公诉三处成立伊始,就高度重视,抽调骨干力量组成专业化的公诉队伍。9名干警中7人都是硕士研究生学历,6年来,他们以扎实的理论功底,娴熟的业务能力,形成了一支刑事民事兼修的知识产权专家型公诉队伍。并在工作中锻炼出六柄利剑,使知识产权保护的检察监督工作更为有力。

据统计,郑州市检察院6年来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91件695人。

【案例】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刑事犯罪5大经典案例盘点

案例一:制假售假犯罪罚金总额高达2704万元

宗连贵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所涉犯罪数额之高、危害之深、影响之广、判处的罚金之高,在全国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实属罕见。同时,这也是一起利用刑事手段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

2012年9月25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宗连贵等31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及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4月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宗连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50万元,其他各被告人均被判处一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高额罚金。2013年8月1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为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成立以来,涉案人员最多,涉案金额最高、案情最为复杂、刑罚最重的案件,被公安部列为当年的督办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3年八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入选郑州市检察机关十大精品案件。

本案中另外一个需要关注的点是对于制假售假犯罪财产刑的适用极其严厉,本案罚金总额高达2704万元,远高于2009年11月至2011年9月企业通过销售假冒名牌食用油获取的非法经营数额1924.9万余元。

案例二:吴朋等19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被告人吴朋等人原系深圳富士康公司、郑州富士康公司员工,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其他被告人收购美版苹果手机,2011年11月,在郑州富士康厂区秘密安装了无线路由器,吴朋则在紧邻厂区的房屋安装接收器,侵入富士康公司计算机系统后,进行一系列非法操作,使美版手机取得"大陆身份证"。短短5个月,吴朋等人就改机9000余部,销售后非法获利300余万元。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发现本案侵犯的对象复杂,是一起同时侵害商业秘密、著作权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新类型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犯罪手段新颖、特殊,反映出当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多样化和复杂性,承办人在当时相关法律还不明确和缺乏判例参考的情况下,准确认定数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认定吴朋等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一精神。同时该案还入选"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5)白皮书"。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24日依法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8月4日,中法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朋等人非法获取富士康公司和苹果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吴某等9人分别判处两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441万元。吴朋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省高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被评为全省首届公诉精品案件评选第一名。

案例三:史彦洋侵犯著作权案 开展网络维权

被告人史彦洋2006年成立了"九天考资网",主要从事国家司法考试的相关网络培训、课件辅导等相关事宜。2009年开始,史彦洋先后雇佣人员,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将北京方圆众和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司法考试培训机构的视频、音频课件上传至"九天考资网",通过银行账户和支付宝账户收取一定费用,向会员提供有偿下载,非法经营额共计58万余元。经审查郑州市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将史彦洋依法提起公诉,2012年12月25日,被告人史彦洋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此案是利用互联网平台,针对司法考试考生,受众面广泛,通过发展会员点击下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典型案件,本案的成功办理在网络领域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四:范增科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首用禁制令

被告人范增科于2011年8月10日,因销售"好想你"、"健康情"、"枣博士"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被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然而在缓刑期间,被告人范增科不思悔改,又重操旧业,于2014年7月份,在明知没有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情况下,委托张马驹(已判刑)在其承包的郑州骏隆包装有限公司印刷标有"好想你"注册商标的包装袋。2014年9月13日,侦查机关当场查获印有"好想你"注册商标的特级健康情包装袋成品36078个、健康情内包装袋成品13万个,特级健康情枣外包装半成品12卷。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证明,这些查扣的标识均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2016年5月24日,由郑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范增科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过一个小时的庭审,被告人范增科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当庭宣布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并被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印刷业及制造、销售商标标识有关的职业,这是河南省首次对被告人适用禁止令。庭审过程中,面对公诉人的指控,被告人范增科认罪伏法,多次表示自己错了、认罪、不辩护,对于当庭宣判的判决其表示不上诉。

作为全省首例在监禁刑中适用禁制令的案件,该案的判决彰显了国家利用一切刑罚手段严惩制假售假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给类危害民生犯罪行为的决心,也警示了那些正在制假售假等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放弃非法牟利的妄想。

案例五:徐宝敏等4人侵犯著作权案 获全国一等奖

2011年8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徐宝敏等4人未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在巩义市竹林新华包装材料厂内,组织工人非法印刷教育科学出版社、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等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5年高考3年模拟》、《教材全解》系列丛书等多种图书。2014年11月17日,巩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在巩义市竹林新华包装材料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印刷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并当场查扣《5年高考3年模拟》、《教材全解》系列丛书等多种图书共计143863册。上述查扣的图书由巩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抽样取证,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送审出版物属侵权盗版出版物。经教育科学出版社、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等出版社鉴定,上述查扣的图书中129093册属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非法出版物。

2015年9月18日,就徐宝敏等人侵犯著作权一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以侵犯著作权罪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2月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徐宝敏等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人民币。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和罚金不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严厉的打击不仅能够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的再犯,同时也为我国图书行业的良好发展和著作权不受侵犯提供有力保障。基于本案的成功办理和社会影响性,市院公诉三处获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颁发的2016年度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一等奖。线索提供:周庆华 李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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