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首例!市长当原告索赔环境损害赔偿

河南日报客户端 06-06 06:24 责编:周玉筝 我要分享

  6月5日,当天是世界环境日,一场特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在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坐在原告席上的是代表濮阳市政府出庭的濮阳市市长杨青玖,本次庭审采用了4名陪审员参与的7人制大合议庭,担任审判长的是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哲。由市政府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河南尚属首例。

  庭审一开始就充满了“火药味儿”,被告代理律师首先就提出原告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无权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究竟是什么案件让市政府当起了原告?还要从金堤河说起。

  金堤河是黄河流经濮阳境内的一条重要支流,承担农业灌溉、汛期排涝重要职责,滋养着龙乡一代又一代儿女。2018年的一天,环保部门监测到,濮阳县金堤河大韩桥断面自动监测点水质突然出现异常,经取样鉴定,河流内融入的是大量具有强酸腐蚀性的危险废物。当地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通过调查发现,是吴某、翟某等4人将21车约270吨的废酸液从山东聊城拉回,倾倒在濮阳县境内金堤河的支流回木沟,造成回木沟及回木沟流向的金堤河岳辛庄段严重污染,沿岸农作物大量死亡,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损坏。为最大限度降低污染造成的影响,当地针对污染事件进行了应急处置,花费1389000元。

  2019年10月,经过一审和二审,吴某等4人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虽然倾倒废酸的人被判了刑,但被严重污染的环境应该由谁来负责赔偿损失?濮阳市人民政府认为,山东聊城德丰公司作为化工企业,采用补贴销售的方法,将其危险废液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人员非法运输和处置,造成当地严重污染,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德丰公司赔偿应急处置费用、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评估费用,共计5516394元。

  “环境问题是民生问题,市政府提起此次诉讼,就是为了尽到政府的生态保护责任,提升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杨青玖在法庭陈述中表示,坚决向“企业排污、百姓受害、政府买单”这种现象说不,促使企业及个人正确认识和承担环境违法的责任。

  被告认为,金堤河是河南和山东的“界河”,本案是跨省污染案件,应由省级政府管辖,因此,本案应由河南省政府起诉,不应该是市政府。对此,原告代理律师、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唐有良表示,虽然金堤河流经河南与山东两省,但此次污染事件的发生地点是属濮阳市内,市政府作为原告具有完全的正当性。此外,原被告双方还就另外两个争议焦点,即前期磋商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德丰公司是销售行为,还是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进行了激烈辩论。庭审进行了两个多小时,审判长宣布休庭,按照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将另择时间组织庭下调解。

  徐哲介绍,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开始实施,被称为“史上最严”“长牙齿的法律”,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都是为了更好地借助司法的力量保护环境,惩罚不是目的,修复生态环境是环境生态损害赔偿案最主要的承担责任方式。”

  参与旁听庭审的人大代表姬利强表示,本次庭审是一堂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公开课”。体现了政府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态度和决心,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的生动司法实践。

  记者注意到,刚刚表决通过的民法典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法律界人士表示,上述相关规定是民法典的重大突破,是对政府环境保护职责的强化,更是对生态文明理念的贯彻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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