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车撞伤还负全责,“中国式过马路”该醒醒了

四川在线 05-24 15:39 责编:周玉筝 我要分享

  近日,贵州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分局一大队曝光了一起典型事故:一名62岁老人谭某横穿马路时,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这名老人受重伤,全身多处骨折,腰椎也受伤。同时,司机刘某恒驾驶的轿车也有损伤。交警经过调查,认定这名受伤的老人负全责。(5月21日中国新闻网)

  贵阳市这名老人够倒霉的,横穿马路被撞伤,经交警认定为负全责,得不到任何赔偿不说,说不定还需要赔偿受损车辆的经济损失。这起典型交通事故,让“中国式”过马路该醒醒了!笔者认为,民众出行遵守交法,其实也是在保护自己,既避免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也能规避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现实生活中,由于交通安全意识淡薄,行人横穿马路、闯红灯等违反交法的不文明行为,在马路上随处可见。这种“中国式”过马路,存在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行人横穿马路、闯红灯等行为,不仅严重影响正常的交通秩序,也阻碍了机动车辆正常通行,常常会造成道路堵塞。特别是一些“鬼探头”式横穿马路,让机动车辆防不胜防,很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贵阳市这起事故,导致老人被轿车撞成重伤的后果,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一些行人为什么对交法置若罔闻呢?究其原因,主要是存在错误的认知,普遍认为自己作为弱势的一方,无论怎么过马路,都应该是“车让人”。因此,横穿马路、闯红灯已成为不少行人出行的坏习惯。殊不知,这种“中国式”过马路,是导致很多交通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如果不进行有效整治,将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不管对行人还是司机,时时刻刻都有难以预料的“意外”降临,以致引发交通秩序混乱,交通安全也得不到保障。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可见,这起典型事故,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有法可依,老人横穿马路存在过错,由此引发交通安全事故,尽管自己被撞成重伤,但依法需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当事司机则无需承担责任。可以说,是“中国式”过马路害了老人。这样的深刻教训,广大行人应当吸取。

  维护交通安全,每一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为了自身和他人的交通安全,民众出行一定要遵守交法,增强文明礼让和交通安全意识,不做横穿马路、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再加上必要的文明引导和法治约束,让文明出行成为良好的习惯和常态,彻底告别隐患重重的“中国式”过马路,从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