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论场丨家暴跳楼致瘫,不让离婚让调解?

河南日报客户端 07-24 16:25 责编:赵逸伦 我要分享

夏远望

  “腰椎爆裂性骨折伴椎管狭窄并双下肢截瘫、左侧眼光内侧壁骨折等身体多处骨折……”2019年8月13日,商丘市拓城县刘女士因不堪家暴跳楼致残,一份医院手术记录,冷冰冰陈述着事实。然而,事发近一年,她仍未能成功离婚,7月14日,当地法院称双方意见不统一,要求调解,等刑事判决有结果后再一起决定。

  荒诞!震惊!很难想象这样事情发生在今天。这个婚怎么恁难离?据目前公开信息,当地民警告诉刘女士,她的行为属于自杀行为,丈夫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当地法院称其丈夫希望调解,且家暴事实不确定。“不需负刑事责任”日前却被刑事立案,简直是啪啪打脸。且不说刘女士表示跳楼是逃生而不是自杀,退一万步说,即便家暴现场缺乏目击证人和“有力证据”,明眼人都能看出,这样的婚姻早已名存实亡,压着不判是个什么情况?

  极端个案往往是法治放大镜,让一些漏洞凸显出来。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刘女士起诉离婚,法院要求调解,从程序上说,并无问题。

  然而,人都瘫痪了调解还有意义吗?更极端的,倘若对方杀害了自己父母,起诉离婚时是否还要走调解程序,这个程序要走多久,不走算不算程序违法?调解期间若造成极端事件发生,法院有没有责任?

  全国妇联统计,中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妇女曾遭受家暴,平均每7.4秒就有一名女性受到丈夫殴打,每年超过9万妇女因家庭暴力自杀,家暴致死占妇女他杀原因的40%以上!家暴受害者普遍弱势,很多人选择忍气吞声,即便有勇气离婚,也会因为举证不足、施暴方恐吓等种种原因,起诉无效。

  在中国传统文化里,“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这些年,中国人离婚率不断攀升,在一些大城市每两对夫妻就有一对离婚,其中不乏草率冲动者,对此,《民法典》设立了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但这一规定仅限于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申请。

  人民法院判案,不存在“冷静期”一说,但实际操作中很多也是“劝合不劝离”,从起诉到一审、二审,往往就是大半年,一方面,固然挽救了很多濒临破碎的家庭,硬币的另一面,客观上也纵容了家暴滋长。

  所以说,法律也面临一个与时俱进查漏补缺的课题。婚姻法第二十四条有关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就经历了一个从饱受争议到逐步完善的过程。笔者期待,这一极端个案能引起法学界重视,对离婚调解程序作出更精细的司法补充,什么时候必须调解,什么时候无须调解,都要有明确解释,一刀切的调解程序,机械延长离婚时间,弱者承受的是更大伤害!

  家暴,只分零次和无数次!回到刘女士一案,这是她第三次被家暴,第一次,丈夫因赌博输了五十多万元,将其殴打一番,当时第一个孩子刚4个月。离婚过程中刘女士多次遭遇对方家人的死亡威胁。如果信息属实,公众有理由怀疑,什么样的人动辄输赢五十万?动辄以杀死对方家人相威胁?一年过去仍未能离婚,除程序因素之外,还有没有其他原因?一年前因家暴跳楼致残,一年后施暴者才被刑事立案,为什么?

  电视剧《三十而已》中,钟晓芹离婚连夜打包说走就走的场景,对一些农村地区妇女而言,依然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传说。隐秘的角落更需要阳光照射,愿这样的个案,仅仅是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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