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发布利用安置住房用作租赁住房暂行办法

郑州日报 05-20 18:18 责编:吴桐 我要分享

 

  5月18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郑州市利用安置住房用作租赁住房暂行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承租者,可享受子女就近入学权利,并可在办理落户、公积金提取、卫生计生、社会保障等公共配套服务方面享受优惠措施。

  有效利用安置住房 用作租赁住房

  “安置住房”是指已列入我市大棚户区改造计划,满足居民自住需求以外的待建、在建或已建成的安置住房房源。《暂行办法》自5月18日实施,有效期为两年。

  按照《暂行办法》,安置住房的筹集方式可分为:回购、长期回租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所筹集的房源应相对集中。采取长期回租方式筹集的安置住房,其租赁协议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5年。鼓励房屋租赁企业与项目所在地乡镇 (办)、村委签订安置住房运营管理战略合作协议,引导和组织村民以房屋产权或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成立安置住房项目运营管理公司,探索市场化运作新模式。

  各县 (市、区)、开发区筹集的安置住房,可由国有房屋租赁平台公司统一对外租赁并管理,也可与社会上信誉好、实力强的专业化房屋租赁企业进行合作,交由其进行统一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符合条件承租者可享优惠措施

  按照规定,筹集的安置住房须纳入全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可根据需要优先面向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对象和新进人才等群体进行租赁。

  经郑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或线下服务站点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登记备案的承租人,将享受办理承租方落户、公积金提取、卫生计生、子女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配套服务优惠措施。

  对于备受关注的子女入学问题,《暂行办法》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的,可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户籍证明材料,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享有子女相对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服务。

  承租方落户服务方面,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且租赁住房的,可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依市户籍且租赁住房,符合郑州市落户条件的,可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到所在辖区户籍部门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

  公积金提取服务方面,在郑工作,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在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本人及配偶的提取总额不得高于租房时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的50%;在房屋租赁期内,承租方在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时,可按年度一次性提取一年的房屋租赁费用,提取的额度按照公积金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卫生计生服务方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的,可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由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社会保障服务方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的,可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纳入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享有就业失业登记服务和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真正实现“应保尽保”。(记者 赵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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