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关系民生、连着民心,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充分考虑了未来一个时期我省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趋势及时代要求,提出了兜底保障基本民生的综合改革措施,为我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指明了方向。今天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河南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新闻发布会,重点介绍我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开展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专项救助等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确定了近期和中长期两个改革的总体目标,明确“到2022年,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有效发挥,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形成分层分类、城乡统筹、制度完备的社会救助新格局。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同时,着眼我省社会救助工作未来发展提出了许多新的措施要求,比如“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救助体系”“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有条件的地方要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等等。特别是关于“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科学确定救助标准和水平”,要求结合财力状况,科学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指导标准,逐年缩小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对已纳入低保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通过增发低保金或拉大补助档差等方式,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适应我省经济发展新常态,既不降低标准,也不吊高胃口,使改革目标和措施更加符合实际。
《实施意见》细化明确了完善统筹衔接的综合救助体系、完善基本生活救助体系、完善专项社会救助体系、完善急难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体系、深化“放管服”改革等6个方面18项重点任务和具体改革措施,不仅对改革完善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八大救助制度作出了具体部署,而且对发展完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慈善救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等其他救助帮扶制度进行了安排,涵盖了困难群众的多方面需求。
《实施意见》针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机构不健全、工作力量不足、经办服务能力不强的问题,明确提出要“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市县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乡镇(街道)明确专人负责”,对县乡村三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配备提出了明确要求,首次明确了村(社区)组织的社会救助责任,强化了县级社会救助工作机构、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落实社会救助政策等方面的保障条件,充实了基层工作力量。
《实施意见》以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为重点,着力提高基本民生保障水平推动三个“转变”:
推动以生活保障为主向生活保障和服务保障并重转变。《实施意见》着力构建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在确保低保、特困等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救助项目,对最核心的低保或特困人员给予基本生活救助。适度扩大特困保障面,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在注重物质救助的基础上,创新社会救助方式,要求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或社会化照护服务”“积极发展志愿服务组织,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发展”“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这些措施将对接困难群众多样化救助需求,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基本权益。
推动以兜底保障为主向兜底保障和急难救助并重转变。《实施意见》针对绝对贫困、相对贫困、急难情形,建立了分层分类的梯度救助体系,既有效衔接扶贫开发政策、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又体现了“重在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的工作要求,有效化解“低保捆绑”带来的“悬崖效应”,形成兜底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合力。后脱贫攻坚时期,在突出重点救助对象兜底保障的同时,对低收入家庭以及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和其他必要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等。政策调整既巩固现有低保、特困等兜底保障制度,又延伸社会救助覆盖范围,坚持兜底保障和急难救助并重,确保真正兜住底、兜牢底。
推动以家庭保障为主向家庭保障和个人保障并重转变。《实施意见》根据困难群众困难程度和致困原因,将社会救助划分为特困人员、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不同类别。在救助主体上,加强了个人保障。针对属于相对贫困人口的低收入家庭,首次提出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根据本人申请,可以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在救助程序上,提升了工作效率。明确将低保、特困人员、小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供。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可以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对支出型临时救助,可以采取“分级审批”“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的时效性;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适度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建立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在救助要求上,体现了以人为本。《实施意见》明确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细化身份不明确和无力支付相应费用患者的认定方法,缩短审核时间。积极为走失人员、务工不着人员、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这些措施,有利于实现社会救助权责统一、工作快捷高效,既便于基层精准操作,又减轻困难群众个人和家庭负担,更方便受困群众得到及时救助,体现了社会救助工作“以人为本”的宗旨要求和对困难群众的人文关怀。(河南手机报记者 贺韦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