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全文公布,自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如果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破坏、阻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办法》还明确,依法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
分享到: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