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这部条例将于明年施行,您应该知道的全在这……

河南手机报 07-30 16:08 责编:商丘手机报 我要分享

      727日,《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获得批准,将于明年11日起实施。这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三部地方性法规。

      为什么要制定这部条例,条例都有哪些内容,对我们今后生活带来哪些影响?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7月27日,《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时,顺利获得批准。这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三部地方性法规。在此之前,《条例》已于2018年6月28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此次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周树群就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过程、《条例》的主要特点等作了说明。分组审议时,市领导周树群、刘兵、倪玉民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水利局、城管局等部门工作人员回答了有关询问。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饮用水水源保护事关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商丘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和期盼,将饮用水水源保护作为立法项目,选题精准,很有必要。《条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设定了具有商丘特色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为商丘市区饮用水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自今年2月《条例》制定工作启动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的领导下,积极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组织协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民立法的原则,严格工作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修改,确保了《条例》务实管用、便于操作、解决问题。

      《条例》共有五章三十条,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的责任,结合我市实际有针对性地设定了禁止性规定和水源保护措施,并规定了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条例》的实施对有效解决我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障市民饮用水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都将发挥重要的引领推动作用。

      《水源保护条例》对商丘老百姓生活的影响:

      我市地表水从位于兰考境内的黄河取水口取水,经三义寨分水闸,由兰商干渠引入。

      《条例》共5章30条。第一章总则,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生态补偿机制、宣传教育等进行了规定。第二章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对水源保护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三章监督管理,主要规范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的责任。第四章法律责任,对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罚则。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时间以及参照执行本《条例》的内容。

从法治源头保护饮水源头,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自此有了法治保障,进而可依法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条例》为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提供法治保障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饮用水水源,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是健康生活的基本要素。饮用水水源保护直接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目前,我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包含地表水和地下水,地表水取自黄河,从位于兰考境内的黄河取水口取水,经三义寨分水闸,由兰商干渠引入民权县境内的任庄、林七、吴屯水库和梁园区的郑阁水库,全长约110公里。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近年来,我市各级各相关部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我市地表饮用水水源线路长、面积大、范围广以及地下水超采过量等,地表水源仍存在农村生产生活垃圾、农业面源、水产养殖种植、交通事故等污染水体的安全隐患,地下水源则存在漏斗面积持续扩大、水位不断下降等问题,严重影响我市可持续发展和饮用水安全。

      制定一部规范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有利于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机制,有利于加快解决部分地区水源短缺、水质恶化等突出问题,有利于全面提高广大群众饮水安全保障。为此人大常委会将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定为我市2018年立法项目。

      按照地方立法程序,今年2月,在市委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了《条例》立法工作,制订了实施方案,对立法调研、草案起草、审查修改、审议表决等各环节工作进行部署。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力协作,按时完成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审查、征求意见等环节工作。4月26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一审之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一步征求梳理各方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先后通过召开座谈会、开展立法协商、发函、在商丘人大网站公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广泛凝聚了社会共识,并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6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常委会作了《条例》立法工作专题汇报。6月28日,《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二审表决通过。

      坚持问题导向 《条例》三大特点

      针对性设定保护措施。针对我市地表饮用水水源线长、面广、范围大,引水线路沿岸有大量的农田和村庄,存在农业面源、农村生产生活垃圾污染水体等情况,除《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保护措施外,《条例》还规定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农药、排放倾倒垃圾、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洗刷物品、丢弃掩埋动物尸体。针对我市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既有省道,也有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地方道路,既不能全面禁行,也不能忽视危险物质运输车辆发生事故污染水源的问题,《条例》在强化防护措施、限制通行方面进行了既合乎防护要求又符合实际的规定。针对地下水源超采严重问题,《条例》规定除应急供水外,在市区地下水禁采区内、限采区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凿取水井;现有的自建取水井应当限期关闭。

      着眼未来发展。目前,我市全市水资源总量约19.8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约280立方米,不足全省平均水平的2/3、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1/8,是全省严重缺水的7个地市之一。国务院正在实施的引江济淮工程,为未来解决商丘发展水资源不足问题提供了机遇。为适应引江济淮工程等给我市市区饮用水水源带来的变化,《条例》第7条规定,“因城市规划调整、自然环境改变或者取水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区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在附则中规定,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确认的其他水源参照本条例执行。这样,使《条例》具备了前瞻性,为未来商丘饮用水水源的调整预留了空间。

      构建协作机制让《条例》有效实施。我市市区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涉及兰考县、民权县、梁园区及山东曹县,流域面积横跨2省3市4县。为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有必要建立“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辖区之间的横向联系,构建以信息共享、工作联动为核心的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为此,《条例》规定相邻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通情况、相互配合,预防和处置跨区域水污染行为和水量、水质出现的异常情况,逐步建立跨行政区域水源保护执法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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