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交通行为 安全文明胜行】拒绝酒驾从心开始 文明交通从行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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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沈泓琳报道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宣传已久,也是大家普遍懂得的道理,但还是有人置法律和安全于不顾,抱着侥幸心理酒驾,结果自然是被依法处罚。国庆节期间,市交警二大队就查处了这样一起行为。

10月4日,魏某酒后驾车行至华夏大道时,被市交警二大队交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其血醇含量为44毫克/100毫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市交警二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规定,对魏某处以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

交警说明:酒驾的认定标准是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醉驾的认定标准是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交警希望大家都能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做到“拒绝酒驾从心开始,文明交通从行开始”。

责编:杨义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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