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开封居民医保政策有调整!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予杰报道 近日,开封市医保局、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开封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完善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市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将有以下这些变化:
一、门诊统筹基金筹资标准提高
将门诊统筹基金筹资标准由原来的132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46元,其中124元用于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22元用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用。医保基金对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再支付一般诊疗费,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向参保居民收取一般诊疗费 (含门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注射费、静脉输液费和药事服务费 )。
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60%,年度报销封顶线为每人440元。
二、定点范围更加规范
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门诊统筹定点。原则上每个行政村确定一家村卫生室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经卫健部门批准增设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卫生室可纳入门诊统筹定点范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可视情况临时开通其他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医保结算业务。
三、县域内取消“首诊定点”限制
城乡居民可在所属参保县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
四、统一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系统设置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集采中选药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落实医共体总医院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代购药品要求,保证药品供应。
五、统一基金分配办法
门诊统筹基金遵循“总额预算,月度预拨,年终清算,结余奖励,超支不补”的原则。对普通门诊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明确相应办法。
六、强化机制建设
从建立门诊统筹基金运行分析机制、建立“月审核,季稽核”监管机制、建立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机制三方面对门诊统筹基金安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通门诊处方、药品进销存记录、门诊登记表、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各定点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细化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