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医疗保障局出台《开封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开封手机报
09-07 19:55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予杰报道 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运行,增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医保诚信服务意识,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开封市医疗保障局近日出台了《开封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该暂行办法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等文件要求,从整体上明确了医保经办机构信用评价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原则,并对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的信用承诺、信用归集、信用评价、评价应用、信用修复和监督管理等具体环节作出详细规定。
开封市医保经办机构信用评价以自然年度为评价周期,市级医保行政部门从基础管理、基金运行、基金监管、满意度评价和社会信用五个维度分设一、二、三级指标,开展综合评价。并根据信用积分将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级。各级医保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奖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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