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97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26日
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
一、对《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作出修改
1.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2.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管委会应当根据省、郑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实验区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对《河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作出修改
3.将第四条修改为:“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向国家安全机关申请涉及国家安全事项项目审批。
“安全控制区由省级国家安全机关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保密、国防科工管理等部门以及相关军事机关,依据有关标准划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在编制、修改涉及安全控制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并征求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
4.将第五条修改为:“国家安全机关对本条例第四条所列建设项目审查的内容包括:(一)选址和场所的用途;(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5.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出租、转让给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相关部门办理手续时,应当征求国家安全机关意见。国家安全机关认为出租、转让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相关部门应当不予办理。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需要,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照国家规定限制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等在安全控制区内设立居住、经营或者办公场所;对已经设立的,可以要求限期迁离。拒不迁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6.删去第十二条。
7.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安全机关在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查中发现失信行为的,依法将相关失信信息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惩戒。”
8.将第二条、第六条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建设规划”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将第二条中的“旅游”修改为“文化和旅游”,“信息产业”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国防科技”修改为“国防科工管理”并增加“、网信”。将第六条中的“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将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三、对《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作出修改
9.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前款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购置设备的类型、数量、使用场所报当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
10.将第七条修改为:“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同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通报,同时向社会公布。”
11.删去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四款、第十八条。
删去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并通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删去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通报新生儿出生、死亡情况”。
12.将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将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修改为“药品监督管理”,将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条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修改为“卫生健康”,将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将第十七条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将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中的“行政监察机关”修改为“监察机关”。
四、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作出修改
13.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非义务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教育部门应当将照顾对象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4.删去第二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