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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券不是商家拒退货挡箭牌(锐评)

    □张玉胜

    近日,浙江省永康市消费者金女士在永康某家电专柜购买了一台售价9000元的热泵滚筒干衣机,并使用了“永康家电消费券”抵扣了500元。本想买台“干衣神器”,不料买到的却是“漏水潮机”,消费者要退货,商家却说:购买该产品享受了500元“政府补贴”,不能退换货。(见3月1日《中国消费者报》)

    商品质量有问题,相关商家必须依法予以退换货。这既是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更是商家责无旁贷的“三包”义务。家电专柜以消费者使用含有政府补贴的“永康家电消费券”为由拒绝退货,显然是一种推卸责任的强词夺理。此事虽经当地消保委干预而最终实现了退货,但个中的是非曲直却亟待厘清。

    商家拒退货的底气唯有产品质量合格。商家以消费者使用了能抵扣部分货款的“消费券”就拒绝退货,显然存在认知误区,也造成对消费者权益的实质性伤害。诚如当事者金女士的不解:“不退换货的前提是产品质量没问题,现在产品质量有严重问题还不给退换,是不是让消费者白花钱?”

    近年来,为推动复工复产和刺激市场消费,发放“消费券”成为各地促销售、稳增长的重要手段之一。鉴于“消费券”带有财政补贴或让利促销的惠民属性,其分为“政府消费券、社会消费券、旅游消费券、转移性消费券和教育培训消费券”等5大种类。在永康家电专柜参与发放的“永康家电消费券”中,也许含有政府补贴和企业让利的两部分优惠,这或许是该店以“消费券”为由拒绝退换货的底气所在。但发放消费券是国家拉动消费和让利于民的惠民举措,商家和民众都是最终受益者。消费券不能成为商家销售不合格产品或拒绝履行“三包”义务的挡箭牌。

    诚信经营、货真价实是商家必须恪守的从业之道。无论消费者是否使用“消费券”,商家推出怎样的优惠促销手段,产品质量都必须得到保障。该店销售的干衣机在使用中出现“漏水、难烘干衣”故障,并被厂家鉴定为“退机”结果,当属交付之日起7日内不符合商品质量要求的情形,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消费者有权要求该店退货。

    家电零售商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关品牌厂家和商家要以此为鉴,依法履行“三包”义务,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把政府惠民举措落到实处,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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