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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给差评多一点容忍

    □杨雪

    近日,北京一高校研究生因在网上留言差评考研机构遭起诉一审被判侵犯名誉权一事,在网上引发热议。是差评还是诽谤?目前事实尚不明晰,但关于消费者差评和侵犯名誉权之间的界定标准值得我们慎重考量。

    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数人都有网购的经历,当购买的物品不尽如人意或存在某些问题时,自然会给出一些负面评价。这是消费者对购物体验的评价,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如实评价的权利,同时《电子商务法》也明确规定“商家不可随意删除消费者差评”。评价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评价机制不仅能促使商家提升服务质量,更能为其他消费者提供参考依据,让消费更安心。

    但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消费者的评价权也是如此。消费者有权对商家的服务和商品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但应遵循事实原则,合理真实评价。给差评不违法,但也要摆事实讲道理,绝不能顶着“匿名”的帽子肆意妄为。由于消费评价是个人感受,较多涉及主观情感,因此很难把握判断的尺度,除去对客观事实的尊重外,最根本的还是以消费者为本位,对以事实为基础的差评多一点容忍。

    退一步来说,一次差评对商家来说,起诉并非最优选,与投诉消费者协商解决,或者以更好的服务证明自己都可以获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非像现在一样赢了官司,却输了格局。面对差评,第一选择不应该是“扼杀”差评,而应该是看到自身不完善的地方,沟通改善,使服务更上一层楼。这才是评价机制存在的意义。

    消费者的评价权和商家的名誉权本不是绝对对立的两方面。如果消费者确实存在虚构事实、恶意差评的现象,商家起诉自然合情合理合法;但如果消费者只是陈述既有事实,存在愤懑情绪,商家却以“名誉权”为由起诉,长此以往,保护消费者权益恐怕会沦为空谈。当然,归根到底,不论是评价权还是名誉权,都需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而在实践中不妨给差评多一点容忍,以宽松的评价机制保护消费者权益,倒逼企业质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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