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讪直播”不能把路人当工具
□吴学安
近期,网络平台兴起了一种“搭讪直播”的网络直播方式——主播以各种噱头随机与路人搭讪,并将全过程直播给观众。街头路人一旦被主播的镜头对准,不论是否同意,被搭讪后的真实反应都会被拍摄下来,通过视频直播传播出去,被屏幕前的众多网民“围观”。(据《法治日报》1月4日报道)
“搭讪美女”“骚扰路人”,户外搭讪式网络直播火爆各大网络平台,这种搭讪式直播大部分是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实时记录路人在突发状态下的真实反应,网友同时在线围观评价。更有甚者,一些主播会在被路人拒绝后仍继续进行跟拍骚扰,提出各种过分要求,甚至在搭讪过程中进行肢体接触。
户外搭讪式直播的出现,背后是猎奇心理在作祟。越奇葩的直播作秀节目,越能吸引观众眼球,本质上是网红主播们希望能博得关注获得更多曝光,获得更多流量。把“搭讪直播”作为炫耀和吸引流量、打赏的工具,进行利益变现,把恶俗当有趣,极不道德,同时,也涉嫌违法,侵犯当事人隐私权、肖像权等。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直播中拍摄的路人面貌,交流中涉及的年龄、职业等都属于个人信息范畴。
治理搭讪直播乱象,需要多方配合,形成合力。一方面,相关平台要加大自我监管力度,对于忽视被直播对象意愿,无礼跟拍的主播,施以严惩,及时下架疑似侵权的街拍内容,不给主播以错误的信号与激励;另一方面,要鼓励大众积极维权,若遭遇未授权直播行为,可主动报警防护。针对侵权“搭讪视频”,受害者依法可以要求视频拍摄发布者和直播平台及时予以删除,否则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拍摄者和平台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要求删除违法侵权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直播经济日益红火,平台、“网红”赚得盆满钵满,但不可突破道德、法律底线。相关部门需完善直播内容立法,进一步明确内容标准,逐步消除灰色地带,明确监管职责,完善技术手段,从而真正做到执法监管有的放矢,让互联网视频直播始终在法治框架内有序运行,实现健康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