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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交警对一起亡人事故车主进行刑事追究

    2020年3月14日15时50分许,席某某驾驶豫K698××号重型自卸货车,自西向东行驶至方城县四里店镇老景庄村时,与行人芦某某相撞后碾轧,造成芦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席某某应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交警部门发现席某某驾驶的豫K698××号重型自卸货车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载物不符合核定的载重质量,具有安全隐患,是造成事故原因之一,即对该案件开展深度调查,经查席某某驾驶的车辆属王某某所有,其为该车辆的实际管理、使用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指使其雇佣的驾驶人席某某驾驶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从事交通运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经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交警部门提示:广大营运车辆经营者、管理者,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运营、经营,虽然不是驾驶者但是一样承担相应交通安全责任。(杜一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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