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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时代特征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邵可强

    11月16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0年12月1日起,新修订后的《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施行。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修订后又有哪些新亮点?在新闻发布会上,省司法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有关负责人进行了介绍。

    突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时代特征

    《实施办法》在第二、三、四章明确了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社会单位的主体责任,详细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消防安全工作格局。

    省司法厅高级法律专务梁增杰介绍说,《实施办法》共7章35条,包括总则、政府消防工作职责、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相比原办法,新《实施办法》更加突出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时代特征,突出了我省消防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的内容。

    明确各部门消防安全的监管职责

    《实施办法》第三章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涉及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五个部门职责。即: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应急管理部门负有程序性事项报告职责,住建部门负有消防安全审批职责,市场监管部门涉及消防产品质量监管、消防标准制修订职责。

    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赵伟刚表示,为倒逼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实现考核结果运用、事前监督与事后追责的统一。

    《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并且规定各有关部门建立消防安全信用制度,将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信用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促使政府、政府工作部门和社会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明确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主体。为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第四章分别对消防安全一般单位、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多产权建筑管理或者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了全面、详细、具体的规定。

    《实施办法》针对个体工商户这一特定主体,要求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以规范其日常管理行为,确保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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