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同价”!河南人身损害赔偿统一标准

河南日报客户端 11-02 06:54 我要分享

11月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自当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解决“同命不同价”问题。

  意见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统一城乡标准适用范围,从前期试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三种类型,扩大为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意见施行后,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不再区分城乡标准,统一以城镇居民标准为计算基数。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以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乡标准不统一备受社会争议。经最高法院授权,省高院根据河南实际研究制定了试点工作意见,于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试点工作开展顺利,目前,全省三级法院共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150974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4169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1771件。

  “除上述三类案件外,全省法院审理的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比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等数量也较多,其赔偿标准城乡不统一的问题仍比较突出。”省高院民一庭副庭长高海娟说。

  以2020年度为例,我省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差18000余元,如果区分城乡标准计算,残疾、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差异较大,其中,死亡赔偿金最多会相差近40万元。

  “本次意见出台,减少了当事人举证的诉累,法官审理案件也有了统一依据,有利于快速化解矛盾纠纷、缩小城乡差距,对于促进城乡社会融合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高海娟说。


责编:周玉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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